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善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及枪管、套管、枪托、握把等零部件,自行在家中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并并存放于其**镇**村**组的家中。2019年5月23日,公安民警到马某甲家中将其自行改装的射钉枪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2019年5月23日,马某甲在巫山县**镇**村**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开州区公安局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查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意见;
5.开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图片;
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共87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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