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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3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接群众举报,镇巴县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民警在镇巴县长岭镇碗厂沟村马家河小组村民马某乙家中查获火药枪二支、黑火药500余克。经查,上述两把火枪均为马某乙爷爷马某甲所有。经讯问,马某甲对其从多年前非法持有上述两把火枪至案发,且在持有期间曾使用火枪打猎物的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5月24日,陕西省汉中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枪支进行了鉴定,以(陕)公(汉)鉴(痕)字[2017]082号枪支检验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送检疑似枪支均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明知国家收枪治爆多年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浩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916-689****。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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