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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8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担任**公司营销科主管(负责人)职务,负责该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履行固废委托处置协议的签订及审核审批、检查协议的履行、以及危废的进场处置等工作。

2018年9月,杨某某通过**公司的周某某与时任**公司营销科主管(负责人)马某甲取得联系,后向马某甲介绍**公司、**公司等产废公司的危废处置业务,并在**公司、**公司和**公司之间联系洽谈危废处置和转移业务。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甲在履行公司危废处置业务职责时,利用固废委托处置意向协议的签订及审核审批、危险废物的进场处置等职务便利,收受杨某某给予的钱财163500元,并为杨某某谋取利益,使杨某某介绍的**公司得以和**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置意向协议,和**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进而完成危废的转移和处置。其中,2019年1月15日,马某甲通过韩某甲(系马某甲的妻子韩某乙的妹妹)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受杨某某所送的100000元;2019年3月15日,马某甲通过张某某(系马某甲的姐姐马某乙的丈夫)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受杨某某所送的35000元;2019年4月11日,马某甲再次通过张某某的农行账户,收受杨某某所送的28500元。后马某甲将收受的1635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和家庭开销。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马某甲被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6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账户交易账单、协议等书证,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担任**公司营销科主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63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福平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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