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8********00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抚州市**原职工,住金溪县**镇**路**号**栋**。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银行转贷业务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支付周息3-4分、月息10-12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吴某甲、付某某、杨某某等22人非法集资1682740344.02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循环融资及购买体育彩票,案发后,未归还本金183849901元。
2019年6月26日,马某甲向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乙、车某某、熊某某、陈某甲、吴某丙等人的陈述;
3.证人马某乙、刘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未归还本金183849901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汉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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