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和闫某某于1994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梁某某(另案处理)和马某乙于1994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马某甲和梁某某在没有和各自配偶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7年共同离家出走,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男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婚姻登记信息等;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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