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2月24日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左右,马某甲在昭阳区**村**超市旁以360元的价钱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马某乙,经称量,净重0.5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