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3********,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2011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吴贵文、蔡晓婷,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1996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02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3********,回族,文盲,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镇**村**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乡**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4日本院将该案呈报至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9月29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在甘肃省临夏市向被告人纪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9.2802克。当日,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经预谋后,驾驶被告人马某乙所有的青H2****号“吉利帝豪”轿车携带毒品海洛因,从甘肃省临夏市出发,途经青海省西宁市、海南州、海西州,于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驾驶车辆到达格尔木市东出口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二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2包,经鉴定,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随身携带的毒品共计49.5864克,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被甘肃省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在甘肃省东乡县**乡**村家中抓获后,办案民警在甘肃省临夏市南滨河路绿化带内查获被告人马某甲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0包,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9.39克,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马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8.6702克。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49.58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毒品可疑物称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高速路收费凭证、涉案赃款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毒品收缴证明;证人马某丙、马某丁、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光盘;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的供述、辨认和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甲“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运输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纪某某、马某乙“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纪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尔图
检察官助理:路海燕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纪某某、马某乙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拾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及清单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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