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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2********,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人,住鸡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8日、5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被害人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因其男友于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害人邹某某通过朋友罗某某与刘某某结识了被告人马某甲,让其帮助为于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甲以此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105.000元。2018年12月13日,邹某某让罗某某通过刘某某于转给被告人马某甲10000元;次日,邹某某又让罗某某转给被告人马某甲90000元。同年12月26日,邹某某让罗某某通过刘某某再次转给被告人马某甲5000元钱。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邹某某得知其男友于某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向被告人马某甲索要该款未果,遂报案。同年2月26日、27日,被告人马某甲分三次共返还被害人邹某某前夫秦某50000元;同年3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亲属代其返还邹某某前夫秦某5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3月9日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秦强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谅解书;

2.证人罗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马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君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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