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单元**室。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2002年5月27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合并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8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虚构富商“马某乙”的身份,并伪造了十堰市茅箭区****小区不动产证和名为“马某乙”的身份证,以谈恋爱交友为由骗取单身女性的信任,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多次假借“做生意”、“请客吃饭”等理由,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346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栾某某402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9500元,骗取被害人代某某28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27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身份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真
检察官助理:杨洁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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