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7********,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宁夏彭阳县人,户籍在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1年11月4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5日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甲通过杨某某请托段某某联系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476号中国移动手机店经营人吴某某,约定用马某甲持有的中国石油加油卡置换该手机店销售的华为P40手机,每部售价4000元。2020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携带其在2020年3、4月份委托马某乙给其找来的卡内无余额的10张中国石油加油卡(车队卡,标注2千的5张,标注3千的5张,卡内无余额)与杨某某一起到该中国移动手机店,该店店员李某某按约定将该手机店销售的华为P40手机五部(白色两部、银色一部、金色一部、蓝色一部)交给马某甲。拿到手机后,马某甲在手机店将上述10张中国石油加油卡交给杨某某。杨某某经与段某某联系,于次日将上述加油卡转交给段某某,由段某某替吴某某变现,随后段某某发现交给其的10张中国石油加油卡余额均为零。经鉴定,被骗5部华为P40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马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3.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三份;
3、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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