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武陟县黄河大道**眼镜店,以还款倒账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68500元,后马某甲趁郑某某不备逃走。
2、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谢旗营**村**超市,以还款倒账为由,骗取被害人亢某某11800元,趁其亢某某不备逃走。
被告人马某甲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803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丙、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在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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