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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90********,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网安支队临时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于2019年11月26日,经正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正某某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马某甲于2013年1月31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正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正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正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查重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孟某某通过被告人马某甲购买了一辆起亚KX5抵押车,当天马某甲以去山东提车为由向孟某某索要车款,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先后支付给马某甲购车款共70850.00元,马某甲收到购车款后并未给孟某某购车,而是将购车款全部用来归还个人贷款及用来生活开销。

2、2018年3月份被害人洪某某以14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马某甲微信里面选购一辆车牌号为蒙B*****的白色凯迪拉克SRX越野抵押车,提车后发现该车存在很多故障,洪某某要求马某甲退款,马某甲答应洪某某维修该车所有故障,并以修车为由将车开走,后在2018年9月将该车以132000元的价格转卖到徐州张某某手中,马某甲向洪某某谎称该车在维修途中丢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正侧面照片。(4)被告人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5)被告人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6)接收证据材料清单。(7)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8)协议书、谅解书、收条。(9)办案说明、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证明、马某甲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曹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洪某某提供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诈骗被害人孟某某购车款70850元、诈骗被害人洪某某购车款140000元,诈骗金额共计210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军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 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2. 起诉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讯问笔录一份

5. 赔偿协议1份、收条2份、谅解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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