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1年10月24日,居民身份证号:2311211991********,汉族,群众,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社区**区**委**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胡同**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安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编造缴纳贷款手续费、支付利息等虚假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认定其具体涉案行为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马某乙受骗添加了马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m106218****,微信昵称为“小仙女”的微信帐号,欲通过马某甲办理网络贷款。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以查询征信手续费、支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的人民币194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帐号拉黑,拒不联系被害人。
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周某甲受骗添加了马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m106218****,微信昵称为“小仙女”的微信帐号,欲通过马某甲办理网络贷款。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以查询征信手续费、支付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81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帐号拉黑,拒不联系被害人。
3、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孟某某受骗添加了马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m106218****,微信昵称为“小仙女”的微信帐号,欲通过马某甲办理网络贷款。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以审核信息费、提前支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8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帐号拉黑,拒不联系被害人。
4、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张某某受骗添加了马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m106218****,微信昵称为“小仙女”的微信帐号,欲通过马某甲办理网络贷款。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以查询征信手续费、支付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8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帐号拉黑,拒不联系被害人。
5、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使用微信Y1862224****,微信昵称为“小号”的微信账户添加被害人周某乙的微信账户,并称可以办理贷款,后被告人马某甲以缴纳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40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帐号拉黑,拒不联系被害人。
6、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向其男友周某丙传授了相关诈骗方法,并帮助周某丙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冯某某见到上述信息后留下个人欲贷款的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后周某丙使用微信号为longlong102312****,微信昵称为“还没想好”的微信帐号添加被害人冯某某,并以支付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3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帐号拉黑,拒不联系被害人。
综上,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51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天津市西青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张某某、马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个人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剑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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