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9241978********,东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甘肃省广河县森林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住广河县**镇**路**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谎称装修广河县**镇**宾馆,以需要资金为由,取得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后,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在本市七里河区**家园门口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现金20万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马某乙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蓉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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