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112021973********,初中毕业,司机,群众,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向三门峡市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将其父亲马某乙实际死亡时间由2018年9月22日谎报为2019年3月18日,共骗取国家社保基金共计21497.6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马某甲接侦查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甲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陕州区企事业参保、退休人员死亡时间(土葬)核查表、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单、退赃凭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芳
助理检察员:陈姗姗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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