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31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1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马某乙(已判决)陆续招募了马某丙、马某丁(均已判决)等人,租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大西洋国际大厦1908房间,对外以安博雅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进行贷款业务宣传,通过被告人马某甲等人以3%-5%的低手续费将有贷款意愿的被害人骗至马某乙处,马某乙等人利用被害人手机以被害人名义在微粒贷等贷款APP上申请信用贷款,待贷款发放到被害人账户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或以公司需要走账等理由将被害人的贷款到账资金转至马某乙本人或其控制的账户。后贷款操作人员将被害人交给位于大西洋国际大厦1310房间的叶某某(已判决)等人处理。叶某某等人根据被害人是否知晓贷款过程及贷款资金到账情况及被害人的态度是否强硬等不同情况,或以虚构部分贷款过几天才会到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高额手续费,或以到账资金在公司账户为要挟进行谈判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手续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诈骗罪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低手续费、低利息为由,诱使被害人冯某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大西洋国际大厦1908,在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丁利用冯某某的手机在百度钱包、招联APP、拍拍贷APP等贷款14200元,通过冯某某输入密码,将其中的9700元转移至马某乙控制的账户后,将冯某某带至叶某某处,叶某某虚构贷到14000元,目前只到账7000余元,以剩下的贷款资金需过几日到账、让冯某某回家等为由,骗取冯某某6464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低手续费、低利息为由,诱使被害人陈某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大西洋国际大厦1908,然后马某丙利用陈某某手机在招联金融APP上贷款49500元,并将全部贷款转移至马某乙控制的账户,被陈某某发现并要求退钱,后马某丙将陈某某交给叶某某处理,叶某某以虚构的平台费、手续费要收取陈某某9700元,陈某某与其发生争吵,后被迫支付7500元高额手续费。
2018年4月18日15时许,民警在九龙坡区石桥铺大西洋国际2107房间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马某甲已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其谅解,已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害人冯某某退赔人民币6464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提取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押证明、谅解书、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丁、马某丙、窦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3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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