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住银川市永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马某甲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以加盟合作的方式获得**贷网络借贷技术平台在泾源县境内的使用权限,2016年7月28日,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人马某甲三方签订了《**贷网络借贷技术平台使用协议》。自获得**贷网络借贷业务权限后至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甲以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合作商身份从事**贷网络借贷业务,先后为泾源县、原州区开城镇部分群众联系、审核、办理多笔**贷网络借款。2016年9月,在**贷网办理借款的客户温某某以被告人马某甲在办理**贷网络贷款时存在乱收费行为,将被告人马某甲投诉至温州**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温州**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停止了被告人马某甲从事**贷网络贷款的业务办理权限。被告人马某甲在被温州**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停止**贷网络贷款业务办理权限后,仍以**贷网络借贷加盟合作商的身份,先后将**贷网贷款客户伍某某归还给**贷网的60000元,铁某某归还的60000元,何某某归还的18500元,马某丙还的60000元,马某丁归还的60000元,剡某归还的45000元,于某某归还的60000元,秦某某归还的40000元,杨某某归还的60000元,温某某归还的50000元,共计513500元还款本金私自截留,供自己偿还所欠的高利贷本金及利息。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向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书面还款承诺,但未履行其向公司作出的还款承诺。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起诉前已全额退缴涉案赃款513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归还借款本金5135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海红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9920****;
2.案卷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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