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7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公寓**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路**号院**号,现住址: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路**号院**号,2016年8月9日因吸食大麻被库尔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镇**村**号,2011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焉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军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新疆和某某**镇**路**号,住新疆和某某**镇**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路**号,现住址:新疆巴州和某某**镇**花园**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乡**村**号,住新疆巴州和某某**家属院**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和某某**镇**巷**号,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因赌博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3千元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博湖县**乡**村**组**号,现住址:现金巴州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绰号关贝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90********,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镇**路**号,现住址:新疆巴州和某某**镇**路**号,于2018年11月2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甲,经名苏某某、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6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乡**街**号,现住址:新疆巴州焉耆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乡**村**号,住和某某**花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7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某某,住新疆和某某**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和某某**网吧工作期间,未严格落实维稳安保措施,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巴州和某某**乡**村**队**号,住和某某**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关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2月27日一次退回和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和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3月16日一次补查重报。以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非法拘禁罪、马某甲、马某乙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6日、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1)2012年10月初至2012年10月底,被告人马某甲伙同杜某某(另案移送起诉)、刘某乙(另案移送起诉)在和某某**乡**棋牌室(现**商行)内开设赌场;2012年10月底至2013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杜某某、刘某乙、马某戊(另案移送起诉)在和某某**乡**棋牌室(现**商行)内开设赌场。马某甲在上述两地开设赌场共获利8万。
(2)2013年6至7月期间,马某甲在和某某**乡**宾馆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3)2013年秋天,被告人马某甲伙纠集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在和某某**乡**公司孙某丙的平房内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马某甲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马某甲指使马某丁在赌场内帮助其抽头渔利,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获利3千余元。被告人马某甲纠集王某某(另案移送起诉)在赌场放水(放贷)。
(4)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纠集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马某乙、马某丙、韩某甲分别在和某某**乡**足浴店以及**乡**公司孙某丙的平房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甲从中抽头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马某甲指使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马某乙在赌场抽头,其二人各获利6千余元;被告人马某甲指使马某丙、韩某甲在赌场外望风放哨,被告人马某丙从中获利3千余元,被告人韩某甲获利2650元。
(5)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李某甲、何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及其他犯罪和某某公安局正在侦办)在和某某**镇**路**号二楼李某甲**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马某甲从中抽头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抽头获利5万8千余元;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抽头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马某甲指使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在赌场内抽水(抽头渔利)、放水(放贷);喻某某(焉耆县公安局侦办)、刘某丙(焉耆县公安局侦办)明知马某甲、李某甲等人在开设赌场,还在赌场放水(放贷);被告人马某甲指使尹某某在赌场内帮助马某甲放水(放贷);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黄某某在赌场外望风放哨,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2千余元。
(6)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分别在和某某**镇**广场四楼**茶楼、和某某**镇**小区刘某甲门面房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马某甲从中抽头获利2万6千余元,被告人刘某甲从中抽头获利2万5千余元,被告人孙某甲从中抽头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马某甲指使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在赌场内抽水(抽头渔利);马某甲指使尹某某在和某某**镇**路**号小二楼的赌场内以及和某某**镇**小区刘某甲门面房内的赌场内,帮助马某甲向参赌人员放水(放贷),使马某甲从中获利1万3千余元,尹某某用自己的2万元在龙驹嘉苑小区刘某甲门面房内的赌场内放水(放贷),其个人从中获利3千余元,马某甲给其一共给了8000余元,尹某某共获利1万1千余元;被告人孙某甲指使孙某乙、关某某在赌场外望风放哨,被告人孙某乙非法获利2千余元,被告人关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千2百余元。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张某某在和某某**镇**小区刘某甲门面房内开设的赌场外望风放哨,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1千8百余元。
(7)2015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在和某某**广场**茶楼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2、非法拘禁罪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索要高利贷及赌债为由,指使被告人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马某乙、马某丙、蔡某某(焉耆县公安机关侦办)等人,将被害人韩某乙法拘禁于和某某**酒店、和某某**宾馆以及和某某**乡**宾馆。
3、敲诈勒索罪
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在和某某**乡**宾馆门前,对受害人徐某某以索要他人10万元赌债为由进行殴打,指使被告人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马某乙、蔡某某(焉耆县公安机关侦办)在**乡**渔场徐某某住宅对其进行威胁,在**乡**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从徐某某处索走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某某公安局扣押车辆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账、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住宿登记)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等40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韩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等13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马某甲、马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纠集马某丁(另案提起公诉)、马某乙、马某丙等与李某甲、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关某某、韩某甲、孙某乙、黄某某、张某某长期在一起,在和某某辖区长期从事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并为索要高利贷及赌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马某乙、关某某、马某丙、韩某甲、孙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13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马某甲、李某甲、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马某乙、关某某、马某丙、韩某甲、孙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13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等5人,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尹某某、马某乙、关某某、马某丙、韩某甲、孙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8人,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以索要他人赌债为由,多次滋扰、威胁,前后共向被害人徐某某勒索走5万元现金,数额巨大,马某甲、马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马某甲、马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以索要高利贷及赌债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韩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究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华东
马慧英
郭昊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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