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号,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街,无业。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号,住本村,无业。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6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组,住本村,无业。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衡水市枣强县**镇**小区**,衡水市枣强县**,教师。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转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住河北省冀州市**镇**村**号,无业。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高某某、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甲经他人介绍了解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底3260精准扶贫”项目(以下简称“3260”项目)并交钱加入。该项目以国家项目为宣传点,称国家正在编织中国人际网,只需缴纳3360元即可入网,入网后可获“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两种收益。静态收益指人际网开网后可获得巨额回报,动态收益指发展新下线加入即可获得奖励。该项目以上述收益模式欺骗会员发展下线,并承诺发展新会员会获得相应的奖金。后马某甲在梅河口市租赁房屋专职推广“3260”项目,并发展下线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乙经下线陈某某发展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经下线常某某发展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冯某某。
马某甲、马某乙在推广“3260”项目期间,利用在梅河口市租赁的房屋给新加入会员进行接待、培训。五名被告人在该项目中负责接收下线入会费和报单信息,并逐级报单、发放奖金,利用微信群等方式向他人宣传“3260”项目的发展前景、投资方式、获利规则吸引他人投资入股,并鼓励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以此获取返利。
现查实冯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35人且形成5个层级,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9人,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1人,马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3人,马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电子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组织、领导以宣传投资“3260”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昂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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