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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武邑县****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生活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无正当职业,因被害人田某甲说过其爸妈不管他,再来被害人田某甲家要揍他之类的话,出于报复心理且手头拮据而产生盗窃被害人田某甲钱财的想法,2020年3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翻墙进入到衡水市桃城区**街**号被害人田某甲的家中,趁被害人田某甲睡觉之机,在二楼卧室将田某甲床尾沙发上的裤子盗走,出大门后马某甲将裤兜中的人民币17元盗走,并随手裤子丢弃在路边垃圾堆中;后被告人马某甲又行至衡水市桃城区**胡同**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附近,因相同想法马某甲用手将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铁门推开,在陈某某睡觉的西屋听到其在熟睡,便使用手机照明,在陈某某的衣服兜里翻找财物,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被醒来,被害人陈某某喊了一句“别动”,马某甲便迅速拿起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衣柜上的马甲离开,在院子里从马甲里翻出1000元现金,拿走其中的500元,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马甲及剩余钱款丢弃的在院子里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甲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现场被丢弃的黑色裤子照片;

2.书证: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照片、户籍证明信;

3.证人马某乙、田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田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街**生活区;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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