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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多次驾驶车牌号为桂L****3的五菱牌小货车,先后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隆安县那桐镇、西乡塘区坛洛镇、隆安县城厢镇等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9日,马某甲到南宁市武鸣区南武大道双桥镇那龙屯,窃取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宿舍里的1部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20年8月18日,马某甲到隆安县那桐镇桥康路11号振林饲料厂职工宿舍,窃取被害人黄某甲放在宿舍里的一个黑色皮包,皮包内有黄某甲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3、2020年9月下旬,马某甲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定顿村,窃取被害人某某乙放在公路边住所内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4、2020年10月2日晚,马某甲到隆安县城厢镇宝塔工业园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窃取仓库内的2捆废旧铝芯线。次日上午,马某甲将盗窃所得的铝芯线运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园**栋**号出售。经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铝芯线市场价格为1081元。

2020年10月4日晚,马某甲再次到隆安县城厢镇宝塔工业园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窃取办公室里的3台空调、1台电脑、被害人胡某某的钱包等物品。次日,马某甲将盗窃所得的电脑运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出售;将所盗窃的空调运至南宁市江南区**路**旧货市场出售。经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1台电脑市场价格为1510元,被盗的3台空调市场价格为3480元。

5、2020年10月4日凌晨,马某甲到隆安县城厢镇宝塔工业园区广西**制衣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取3台电脑。当日上午,马某甲将盗窃所得的电脑运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园**栋**号出售。经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3台电脑市场价格为4680元。

6、2020年10月5日,马某甲到隆安县那桐镇华穗·那桐壹号项目工地内的板房宿舍,窃取被害人黄某乙的1件黑色上衣外套,衣服口袋内有黄某乙的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

7、2020年10月6日晚,马某甲到隆安县城厢镇宝塔工业园区隆安鑫蝶彩印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取被害人马某乙在办公室内的1部手机、1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马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经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提包市场价格为640元,被盗的手机市场价格为120元。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10月14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收费站旁的中国石化加油站被抓获归案,隆安县公安局民警在马高岭驾驶的小货车内查获相关的被盗物品,并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磨相周、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黄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欢

检察官助理:陆筱晴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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