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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5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4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和黄某某(另案处理)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商量一起盗窃。

2020年9月11日上午,黄某某骑摩托车搭马某甲寻找作案目标。在经过某某甲贤架村委某某乙路口的鑫海木片厂时,发现木片厂的人都在晒场外面做工。于是,被告人马某甲进入木片厂宿舍进行盗窃,黄某某负责在外面放风。被告人马某甲在伍艺的房间里盗得一台华为M3平板电脑(价值:450元),在包某某的房间里盗得一部按键手机。盗窃后,被告人马某甲和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2日上午9 时许,当天是青塘街圩日,被告人马某甲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青塘街伺机盗窃。被告人马某甲和黄某某到达青塘街放好摩托车后,就在街上寻找目标。在青塘街向阳北路看到覃某某背着布挂包在逛街时,被告人马某甲就跟在覃某某后面伺机盗窃。当行到向阳北路一家中国移动手机店前,被告人马某甲乘覃某某不注意时,将覃某某放有布挂包里的一部VIVO Y81手机(价值:372元)盗走。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盗窃物品被追缴归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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