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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庄。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至9日,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砀城镇**、**小区的**便利店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20时01分,被告人马某甲在砀城镇**中学对面**便利店内盗窃一瓶400毫升海飞丝洗头膏。

2、2019年7月9日19时55分,被告人马某甲在**小区南门**便利店盗窃一瓶400毫升海飞丝洗头膏和一盒180克云南白药牙膏。

3、2019年7月9日20时04分,被告人马某甲在砀城镇**商业街**便利店盗窃一瓶400毫升海飞丝洗头膏。

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海飞丝洗发露、云南白药牙膏的市场价格为155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被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海飞丝洗发露、云南白药牙膏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荣怼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砀山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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