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1年2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应被害人马某乙之邀至被害人位于苏州市吴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西**村**号**楼**号租房内喝酒。同年1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马某乙放置于该租房内价值人民币2139元的华为牌nova5 Pro型手机1部。为掩盖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告人马某甲将被害人的手机关机,并连同自己的手机一同藏回自己的租房,并再次返回被害人的租房内睡觉。被害人马某乙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盗,被告人马某甲谎称自己的手机亦被盗,并于当日下午3时许,将窃得的被害人马某乙的手机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赃物华为牌nova5 Pro型手机1部,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马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华为牌nova5 Pro型手机1部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2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附件: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件: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件: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