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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7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系农民,住磐石市****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6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92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先后多次在磐石市**镇**后山被害人于某某家的平房内实施盗窃,盗得甩干桶、斧子、被子、砂锅等各种生活用品十余件藏匿在自家中。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将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前科劣迹证明;6.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盗窃现场照片;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10.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二、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19】1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于原居住地见识居住;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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