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12月26日,因强奸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早上,被告人马某甲在河南省柘城县马集乡马楼村村民张某甲家中,将受害人张某甲放在屋内柜台南侧的五条香烟盗走,共计价值72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乙、陈某某、马某丙、马某丁、朱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马某戊、张某乙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马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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