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1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至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地下车库,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车窃走,价值人民币2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小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杰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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