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山村37号房内,盗窃其京客隆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等财物。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9月4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甲盗窃视频截图、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施某某、杜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杜某某对马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7.现场勘验笔录: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薛洁松
检察官助理 李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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