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1********,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与**村**社马某乙、马某丙、谭某某各达成2000元购买自留山柏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马某甲本人办理的口头协议。马某甲持有4张采伐蓄积共计为1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8年12月下旬在马某乙的麻丸子湾山林采伐柏树26株、马某丙的大湾里山林采伐柏树38株、谭某某上河里山采伐柏树32株、马某甲本人桐子垣山林采伐柏树39株,共计135株,制材成2.4米长规格的原木。
2019年2月,马某甲与通江县**镇**村**社居民何某某(蒲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达成购买自留山王家边上山林的柏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马某甲办理的口头协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蒲某某的王家边上山林砍伐柏树33株,制材成2.4米长规格的原木。
马某甲共计采伐柏树168株,经四川省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立木蓄积为56.9273立方米。其中蓄积1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合法采伐,实际滥伐林木蓄积为44.92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乙、何某某、谭某某、马某丙、杨某甲、程某某、刘某丁、杨某乙、邓某某的证言;林权证、户籍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日志、罚没收据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杰
2020年2月3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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