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滥伐林木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以建房和牟利为目的,购买了**乡**村**组村民马某乙自留山内的马尾松。后马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伏某某等人对山林内的马尾松进行采伐。后将部分原木制材后运至马某乙、伏某某处用于建房。剩余木料马某甲以3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松溪乡祭田坝村委会用于修建办公室。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马某甲在马某乙的自留山(林权证登记名称为“紧田弯”,当地人称“伏苓窝”,林权使用权为马某乙与其儿子李某某共有)内砍伐马尾松146株,立木蓄积为31.907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缴纳违法所得3500.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了**乡**村**社村民罗某某均自留山内的马尾松。后马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马某乙等人对山林内的马尾松进行采伐,后将原木出售给板凳乡的木材商许某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马某甲在罗某某均的自留山(林权证登记名称为“柏树丫口”)内采伐马尾松89株,立木蓄积21.70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缴纳违法所得5000.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在两处自留山内共无证采伐马尾松235株,立木蓄积为53.61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人马某乙、罗某某均等人的证言;林业工程师对林木蓄积认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235株,折合立木蓄积达53.61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超

检察官助理:林倩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09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