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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环保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路路北****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2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马某甲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租赁霸州市胜芳镇**管厂(原霸州市****制品有限公司)酸洗线。2016年至2017年马某甲经营期间,自沧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买盐酸用于生产,后马某甲在明知华锐化工没有处置废盐酸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生产产生的废盐酸交由其处置。经查,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雷某甲、刘某甲、贾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使用****车辆自霸州市胜芳镇**管厂拉走废盐酸569.86吨,并在****院内临时储存。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雷某甲、刘某甲先后联系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将华锐化工院内临时储存的废盐酸运至沧州市海兴县,由袁某某等人将废盐酸倾倒在漳卫新河、渤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2.沧州天鸿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3.证人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雷某甲、孙某某、贾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张某甲、袁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魏某某、刘某丁、雷某乙、雷某丙、刘某丙、杩某某、管某某、陈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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