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8********,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3日,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提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4日,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7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将10万元现金人民币放在银川市西夏区**镇**村村委会主任禹某某所驾驶车的座位上,让其在征地拆迁补偿时对其予以“照顾”。后被害人禹某某多次向马某甲归还该10万元现金,均被马某甲以各种理由拒收该款。2018年10月-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甲通过电话威胁、举报上访等方式威胁被害人禹某某,以退款必须支付利息、购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1135.54平方米土地为条件,要求被害人禹某某支付10万元本金及三年的利息15万元、以50万元价格购买上述土地。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禹某某让伍某某、于某某分别和被告人马某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于2019年11月22日由于文学向被告人马某甲支付75万元。经西夏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处土地价值为11.35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于某某、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禹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从被害人处索取人民币53.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壹拾叁份;
3.移送刑事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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