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0********,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职业:**,家住吴某某利通区**乡**村**队。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长途电信传输局(以下简称电信公司)雇佣施工队,进行城际铁路吴忠至中卫段通信光缆线路改迁。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施工队联合施工至吴某某利通区沙坝沟回民公墓附近时,马某乙(已判决)阻挡施工,并辱骂、威胁施工人员,后马某乙打电话召集韩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到场,马某乙、韩某某、被告人马某甲等人通过辱骂、殴打被害人查某某、聚众施压、言语威胁等方式共同阻拦施工,并向施工人员明示如果不给沙坝沟公墓赔偿,就不能施工。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迫于马某乙等人的暴力、威胁,为保证正常施工,于2017年4月30日、5月5日、5月8日分三次与马某乙签订协议,向马某乙支付共计22000元。经勘验,涉案施工区域不在沙坝沟回民公墓批复面积范围内,且沙坝沟公墓用地亦为国有土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辱骂、殴打、聚众施压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荣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5册共707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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