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8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1时许,沂水县**镇**村马某乙带领山东省**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沂水县**村测绘、登记被告人马某甲所居住的房屋时,马某甲损毁该公司的一套GNSS接收机,经鉴定,损失10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491****);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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