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到西安市灞桥区读书村一民工宿舍,将被害人刘某某摁倒在床上进行殴打,又用一水果刀刺伤刘某某背部后离开现场。
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马某甲于2020年1月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材料。
3、证人郭某某、胡某某证言、马某乙、李某某、马某丙、马某丁、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押于西安市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