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51982********,回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拉面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马某甲因为感情纠纷欲找被害人马某乙当面泄愤,为此专门购买小剪刀一把。当日16时30分许,马某甲来到荆州市**中学门前马某乙经营的**馆(歇业中),用砖头和铁锤砸破拉面馆大门玻璃,并将此情况电话告诉马某乙,马某乙闻讯后于17时左右赶过来。在拉面馆内见面以后,马某乙即要求马某甲出去、赶紧离开,马某甲由此心生不满和怨愤,当即从自己挎包内掏出剪刀意欲行凶,马某乙见状迅疾上前,一只手握住马某甲拿刀的右手腕,另一只手拽住马某甲的右胳膊。双方争执中,马某甲手中剪刀刺中马某乙左胸部,马某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左前胸致心脏破裂出血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积极参与施救,自行到案并供述了相关事实;其亲属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剪刀、铁锤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身份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殷某某、马某丙、张某某、陈某乙、卢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有关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6.有关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7.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因感情纠纷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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