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56********,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因宅基地地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在李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母亲马某乙(已死亡)从院子出来并在门口与马某甲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二人同时倒地,李某某将两人拉开,马某乙儿媳马某丙见状又和马某乙、马某甲三人撕打在一起,马某乙将马某甲脸部抓伤,马某甲朝马某乙踏了一脚,马某乙便倒在路边水渠中,马某乙被踏倒后用双手撑在水渠底部,致使双手手腕骨折,李某某发现马某乙手部受伤后及时将马某乙送至清水县人民医院救治。7月31日李某某将其母亲马某乙送往天水市四0七医院治疗,经诊断马某乙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8月3日,天水市四0七医院为马某乙做双侧桡骨骨折复位手术,手术后马某乙身体恢复良好。2020年8月9日7时许,马某乙在住院病房内因突发身体不适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马某乙死亡。8月11日,刑警大队联合黄门派出所民警依法调取了马某乙在天水市四0七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天水四0七医院对马某乙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肺栓塞;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肺栓塞、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高血压病、慢性胃炎。8月12日,马某乙家属李某某对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的马某乙死亡原因表示无异议,并书面申请不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8月3日到清水县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8月18日经清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临床)字【2020】88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马某乙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8月31日经清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临床)字【2020】93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马某甲面部损伤应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清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份;6.指认、勘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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