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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08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3月29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3日23时许,在昌黎县**镇**KTV**楼,因上厕所问题发生摩擦,张某某、焦某某到被告人马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马某甲等人包厢理论此事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打架,致张某某头部受伤,后经冀公昌鉴(法临)字【2018】349号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丙、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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