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8时许,马某乙(取保候审)组织饭局邀请安徽老乡约20人,其中包括被害人魏某某及其妻子屈某某、被告人马某甲以及张某某(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马某丁(取保候审)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路**饭店**房间吃饭喝酒,至当晚23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准备离开,走到在包间门口处用手拍了一下马某丙的肩膀,马某丙认为魏某某打其,用手锤了魏某某的胸口处,二人引发争吵,被旁人拉开,被害人魏某某被旁人拉进包间休息,随后又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马某甲以及马某丙见状也去殴打魏某某,致魏某某身体受伤。经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