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8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街**路**号**幢**室,现住永平县**市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在永平县**镇**街**路**号**幢**室住宅卧室内发生争吵,后马某甲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伤躺在卧室床上的杨某某的左小腿。经鉴定:杨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住院资料等;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马某乙、汪某某证言;5.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使用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本案系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永平县**市场**号。联系电话:1914325****。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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