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8日02时左右,在昭通市昭阳区**路**慢摇吧三楼,因琐事,被告人马某甲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将马某乙、马某丙、徐某某三人杀伤。经鉴定,马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徐良明的伤情为轻微伤,马某丙的人体损为轻微伤。事发后马某甲主动赔偿被害方六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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