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住肃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互相殴打对方,马某甲将马某乙打伤,经鉴定马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臣英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肃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