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其父马某乙(货车司机)在唐县都亭电力所北侧停车场内,与货主张某某、徐某某夫妇因运费纠纷发生口角、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马某甲将张某某腰部、头部等处打伤,马某甲、马某乙也被对方打伤。经鉴定,张某某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马某甲、马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良
检察官助理:任立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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