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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办事处****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男,29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在江苏省丰县**小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采取脚踢的手段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左睾丸挫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睾丸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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