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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苗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9时许,被害人雷某甲和周某某、雷某乙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洁具有限公司找寻雷某丙(系未成年人)时,因寻人问题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雷某甲和杨某某走到该公司西门路边“T”字形路口位置,并在被害人雷某甲的车辆处发生肢体冲突。接着,被告人马某甲持木棍冲到该处,与被害人雷某甲发生打斗,致被害人雷某甲手掌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某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雷某甲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雷某甲对被告人马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检察官助理:汪煥华 

2019年8月9日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云东海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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