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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邀约杨某甲、朱某甲、杨某乙、朱某乙到同村村民王某某家玩,期间,杨某甲与马某甲发生口角被王某某制止。马某甲等人从王某某家出来,步行至朱某丙家大门口时,杨某甲再次与马某甲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杨某甲被马某甲打倒在地后一直没有起来,马某甲将杨某甲送至禄劝忠爱医院检查治疗。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杨某乙、马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夏某某、马某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随案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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