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马某甲 ,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民权县**乡**庄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8时许,在民权县**乡**西边的公路上,被告人马某甲与潘某某因为驾驶车辆时汇灯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甲将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胸部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等证言;4. 书证:被告人马某甲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