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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简易)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间,微信昵称为“艾瑞克银”的网友以美国大兵的身份认识被害人柳某甲并取得其信任,2018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期间,“艾瑞克银”以代为接收及保管巨额美金、金条需缴纳相应海关费用为由要求被害人柳某甲与微信昵称为“国际快递”的人通过网络联系,被害人柳某甲根据“国际快递”的要求,先后七次分别向“国际快递”指定的张某某(已判刑)的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59500元,向匡某某(已判刑)持有的梁某某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78900元,向马某乙(已判刑)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90000万,向李某某(已判刑)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225900元,向冯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345000元,共计人民币799300元。
被告人马某甲受外籍黑人男子(另案处理)指使,并邀约马某丙(已判刑)、马某乙(已判刑)向外籍黑人男子(另案处理)分别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受来路不明的资金转账,并将接收到的资金迅速取现后交由外籍黑人男子(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报酬。马某乙(已判刑)银行账户在接收到被害人柳某甲被骗所汇的人民币9万元后,在马某甲安排下将钱全部取出后交由外籍黑人(另案处理),并获取报酬。
被告人马某甲系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柳某甲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柳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秉贵
助理检察员: 王 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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