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62********,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捕前暂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宾馆**号房间。2019年4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向杨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期满后马某甲拒不履行还款承诺。2011年4月,杨某某就上述借款纠纷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4月26日经法院调解以(2011)七民初字第20139号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某甲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0万元、利息6万元,案件受理费9400元马某甲自愿承担。上述款项马某甲于2011年6月30 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1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94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全部还清”。2011年7月6日,因马某甲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内容,杨某某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向马某甲送达了(2011)七法执字第00338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同日马某甲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其公司甘肃**商贸发展中心在**路的**市场,被列入南山路修建拆迁范围,待补偿安置款发放到位,其愿用该款支付杨某某的借款。
2013年3月31 日,被告人马某甲实际控制的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因南山路项目获拆迁补偿款22250632元,此款以支票方式转入甘肃**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2月11日、3月16日马某甲实际控制的甘肃**养殖有限公司因冷库渗水问题获赔6456850元,此款分两次电汇至甘肃**养殖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七里河支行的账户。上述共计2870余万元的款项到账后,被告人马某甲仍拒不执行生效裁定。2019年3月2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马某甲执行司法拘留,并要求其申报个人财产,马某甲仍拒不申报。案发后,马某甲之子马某乙分别于2019年3月28、3月29日分两次向杨某某还款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景荣
代理检察员:冯丹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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