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抢劫案)_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2********,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自2013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采取骗租出租车至僻静处,对司机持刀威胁后的手段,先后抢劫作案7起,抢得现金3420余元后均分或挥霍。马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向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投案自首。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路口,骗租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甘A****甲号出租车行驶至七里河区大滩村附近,马某乙持刀威胁出租车司机,抢去被害人李某某现金700元。

2.2013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黄金大厦门口,骗租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甘A****乙号出租车前往七里河区上西园指定地点停靠后,被告人马某甲下车堵住驾驶室车门,马某乙持刀威胁,马某丙抢去被害人魏某某现金200余元后逃离现场。

3.2013年1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阳光家园门口,骗租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甘A****丙号出租车行至七里河区上西园指定地点停靠后,马某乙持刀威胁,抢去被害人现金1000余元。

4.2013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兰通厂车站骗租被害人苗某某驾驶的甘A****丁号出租车行至七里河区上西园指定地点停靠后,马某乙持刀威胁,其余人员下车堵到驾驶室门口,抢去被害人300余元。

5.2013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文化宫下西园路口骗租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甘A****戊号出租车行至七里河区大滩村指定地点停靠后,马某乙持刀威胁,抢去被害人现金300余元。

6.2013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金大厦附近骗租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甘A****己号出租车行至七里河区大滩村指定地点停靠后,马某乙持刀威胁,抢去被害人现金450余元后逃离现场。

7.2013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预谋后,三人从兰州市西固区深沟桥附近骗租黄某某驾驶的甘A****庚号出租车前往七里河区大滩村指定地点停靠后,马某乙持刀威胁,抢去被害人现金470余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决定书、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甲、同案犯马某乙、马某丙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